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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 新闻出版署转发《关于校对工作的两个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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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6 08: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freehost10.websamba.com/jiaodui/fg-tongzh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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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根据校对工作实践并针对图书编校质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校对人员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关于校对工作的两个建议》:《关于加强校对工作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两个建议》对贯彻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出版社参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校对工作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署第8号署长令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参照《体系》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条的部分条文,联系校对工作的实际,提出本建议。

第二条 《体系》第十一条指出:“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这是制定本建议的认识基础。这就是说,无论原稿形式如何变化,排版工艺如何演进,编辑过程和校对过程都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过程,专业校对作为出版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校对机构,是现代出版生产的客观需要。校对工作是从编辑工作分流出来的,仍然是编辑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编辑工作的延续,是对编辑工作的监督、检查、补充和完善,在出版工作中行使独立的不可替代的职能。“编校合一”,是与出版工作客观规律相悖的。即使在原稿实现电脑化,要求编辑、校对在荧屏或磁盘复印稿上进行编、校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专职校对的充分参与,会同编辑消灭书稿写作及录排上的各类差错。由于原稿磁盘化,无原稿可作比照,校对工作不再以传统意义上的“校异同”为主,而是在新技术条件下实施的以他校(广义校异同)和理校(“校是非”)为主的校对运作。但是,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专职校对,而是更应强化校对,加强校对“对编辑工作的监督、检查、补充和完善”的功能。这只是校对机制的转换,校对方法的改变,是校对的两大基本功能的消长变化,而不能成为取消专职校对、实行“编校合一”的根据。这一变化要求提高校对任职条件(向校对编辑或校审方向发展),全面提高校对人员素质,在提升、扩大校对功能基础上实行“编校合作”,形成更密切、更完美的“编校合力”。

第四条 校对“校是非”,与编辑的修改加工的性质是不同的。
第一,校对“校是非”的重点是文字、词语方面的错误,改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标点符号、量和单位、专用名词等错误用法,以及明显的政治性、知识性错误。
第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校对仍以质疑形式提出,由责任编辑认定与改正。

第五条《体系》第十一条指出:“出版社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编辑与校对是相互衔接的两道工序,校对工作量是由编辑发稿量决定的,因此,校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编辑人数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这就是“足够”的含义。按照编辑发稿量推算,编校人员的科学比例应为3:1,至少也应当占编辑人数,的l/5。聘请社外校对作为专职校对的补充,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但是为了保证校对质量,必须做到:


第一,按照《体系》的规定:“聘请的社外校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校对经验。”


第二,社外校对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校和二校,终校、通读检查和责任校对均应由专业校对(包括离退休校对人员)担任。


第三,社外校对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六条实践证明,校对主体多元化(即作者、编者参与校对)与专业化(专职校对员校对)相结合以专业化为主的体制,是保证校对质量的科学体制。为了有效地推行这一体制,充分发挥编校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作用,校对机构应归属编辑部,由总编辑或主管副社长直接领导。校对机构名称改为“校对编辑室”,作为编辑部的一个专业部门,校对人员改称校对编辑或校审,这既可以为校对正名,又有利于推行校对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以专业化为主的体制。

二、校对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七条 “三校一读”是校对运作的基本制度,也是保证校对质量的基本方法。《体系》第十一条指出:“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这就是说,“三校一读”是校对次数的下限,校对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书稿的性质和艰难程度以及排版质量,适当增加校对次数。《体系》第十一条同时明确规定:“终校(三校和通读检查)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校对人员担任。”这一规定,应当成为校对运作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校次不可随意减少,终校不可由非专业校对人员或初级专业校对人员担任(古籍、艰深的学术著作、外文等,应由责任编辑或作者通读检查)。

第八条 校对的基本职责有二:一是对原稿负责,即比照原稿“校异同”,要求消灭排版过程中的错漏;二是对读者负责,即不比照原稿“校是非”,要求在消灭排版错漏的基础上,发现并协助编辑消灭原稿及版式设计中存在的差错。在不同的校次中,校对的方法和注意的重点应当有所不同。一、二校比照原稿校改校样,以“校异同”为重点。在原稿磁盘化、无原稿可作比照的情况下,以发现录排差错(如形似字、同音字误排)、非规范文字(如错简字、异体字、旧字形以及数字、量和单位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错误用法)和格式差错为重点,这实际上是扩大了的“校异同”,即以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作为比照物。三校与通读不比照原稿审读校样,以“校是非”为重点。根据《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校对员无权修改原稿,发现了原稿上的差错,只能用铅笔画出,并填写质疑表,至于应否修改和怎样修改,则由责任编辑决定。校对质疑及编辑排疑,均应记录存档,以供编校质量检查。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授权校对员直接校改的制度,但校改后须经责任编辑过目。


第九条 通读检查是校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担任通读检查的校对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果发现差错较多,应当追加校次。

第十条 责任校对制是从总体上保证校对质量的重要措施。《体系》第十一条规定:“出版社每出一本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责任校对应对校对质量负主要责任。鉴于责任校对责任重大,责任校对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校对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当校对经验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责任校对应当参与一本书校对工作的全过程。责任校对的职责是:在各次校样上进行文字技术整理、核对付印和其他有关工作;协助责任编辑解决校对质疑,并将质疑与排疑记录存档;参与终校和通读检查工作。责任校对应在书名页上署名,以示对本书校对质量负责,接受读者监督。

第十一条 文字技术整理的内容如下:

(1)检查原稿和校样是否齐全,清点页码是否衔接;

(2)根据发稿单分别核对封面和书名页,使其相关项目保持一致;

(3)根据正文标题核对目录或要目,并附缀正文页码,每次改版后均须检查附缀页码是否准确,必要时还应核对胶片;

(4)检查正文的标题体系,使同级标题的题序连续,字体、字号、占行和位置保持一致;

(5)检查书眉文字与正文标题是否一致,规格是否符合标准(通常双码排第一级题,单码排第二级题);

(6)调整脚注的顺序和版面,使与正文注码相对应;

(7)协助责任编辑解决相互牵连的问题,如:封面勒口上与正文有关的提示性文字,前言、后记、序言中引用或综述正文内容的文字,“参见本书第××页注××”,“见上(或下)图(或表)”,等等;

(8)统一和规范用字;

(9)检查插图的形象与文字说明是否相符,位置是否准确;

(10)检查表格和公式的格式是否正确;

(11)汇总校对员提出的问题,请责任编辑解决。

三、坚持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定额管理是建立校对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特点是将所有校对工序加以量化,即确定合理的数量定额和质量指标,并形成一种数量和质量的相互制约机制,最终达到优质高效的目的。

第十三条 数量定额的确定应当掌握三条原则:一是不能超过人的视力、大脑反应的速度和持续承受时限;二是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采用平均先进定额;三是按照书稿的性质、难易程度和校对操作方法,分别规定不同的数量定额。数量定额通常分为日定额和月定额两种。

第十四 条校对的最终目的是完全消灭排版造成的差错,发现并协助编辑补正原稿中的错漏。在规定了数量定额的同时,必须规定每一校次的质量指标,从而形成数量与质量的相互制约机制。质量指标的确定,通常以差错率来表示,即每一校次每万字中遗留差错的多少(通称万分比)。在原稿差错率不高于l/10000、排版差错率不高于15/10000的条件下,各校次的质量指标按差错率计分别为:初校不高于2/10000,二校不高于1/10000,三校(包括追加的校次、核对付印、通读检查在内)0.5/10000-0。原稿差错率高于l/10000、排版差错率高于15/10000者,增加一个校次。将当月所有付印图书的各校次实际差错率分别汇总,即为各该校次的月度质量指标实绩;将每个校对员当月已付印图书的各校次实际差错率分别汇总,即为该校对员月度质量实绩。

第十五条 为了准确统计差错率,必须规定字数的计算方法和差错的认定标准。字数的计算方法,以版面字数为准,即每面行数、每行字数和总面数的乘积。技术整理、核对付印、读校和通读的字数分别按不同幅度折扣计算,其他版面形式(封面、书名页和单页插图以及连环画、画册等)的字数,也分别按不同幅度折扣计算。差错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文字,标点,规范用字,量和单位,版面格式,语法性、逻辑性、知识性、事实性和政治性差错,分别详细规定认定细则和计错分量。计错标准可分为“校对计错标准”和“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两种。字数的计算方法和校对计错标准,各出版社可参照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编写实施细则,《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由本会作为建议提出,供各地举办图书编校质量抽查评比活动时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按月统计每人完成数量定额和质量指标的实绩。达标者除超额部分付给校对费外,发给岗位津贴和效益奖金;完不成定额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和效益奖金。校对科室负责人和专职调度人员,一般不规定定额,只要完成重点图书的校对任务,不出重大差错,出勤率达标,即可获得比全科室平均数略高的超额校对费,同时可获得当月岗位津贴和效益奖金;完不成重点图书的校对任务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本人缺勤超过规定日数时,除上述平均超额校对费和另外两项奖金均无权获得外,还要对重大差错事故负责,并处以相当数额的罚金。年终考核应将每人每月完成定额的总成绩记录存档,作为年终奖励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超过校对数量定额部分的超额校对费,属于超额劳动报酬,不属于奖励范畴,不应代替岗位津贴和效益奖金。鉴于人的精力、特别是注意力集中的有限性,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鼓励校对人员加班加点超额校对。过多超额校对,会造成身心疲劳,不仅会损害校对者的健康,而且会影响校对质量。

四 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各出版社应当建立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等)审读检查制度,设置专门机构,配备资深的专职人员,经常或定期审读检查本社图书。经检查达到良好、优质的图书,给予相关人员以一定的奖励;质量不合格者,给予相关人员以适当的处罚。图书编校质量的分级标准,在《图书质

量管理规定》第六条中有明确划分:“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2,差错率超过0.25/10000,但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3.差错率超过0.5/10000,但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4.差错率超过l/10000的,为不合格。”对于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经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表彰优秀校对人员的制度。建议以新闻出版署或中国版协名义每三年评选一次“出版校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中国版协评选“韬奋奖”、“优秀中青年编辑”、“百佳出版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时,应当给予优秀校对人员以适当名额,最好规定一个适当的比例。

第十九条 坚持校对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体系》指出:“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务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校对管理人员(包括科室负责人和调度员)由新闻出版署委托中国版协负责培训,专职校对人员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培训。不参加岗位培训又不符合免培条件的校对管理人员和校对员,应调离校对业务岗位。

第二十条 激励和监督机制各条款,原则上也适用于外校管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建议是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根据全国出版社校对工作的情况提出,供各地各社实施《体系》参考。各地和各社还可从本地区、本社的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社实施《体系》的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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