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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言语及其相关问题讨论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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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4 08: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范晓
来源:复旦中文论坛
http://chinese.fudan.edu.cn/bbs/viewthread.php?tid=219



       2004年5月6 日,我在复旦大学中文系学术论坛上发表了《关于语言、言语及其相关问题》一文,希望读者讨论并批评指正。论文发表以后,得到不少读者的回应,有些读者提出了一些问题,有些读者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是很高兴的,仅在此表示感谢。下面归纳几条,再谈谈我的观点。

一.关于语言观

      目前,人们对语言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把语言看作为民族语言抽象的符号体系,有的把语言看作为人的言语能力,有的把语言看作为人的言语活动,有的把语言看作为言语交际的工具,等等。我的观点是:语言是由语音、词汇、语法构成的符号系统,是用来进行言语交际(表达思想)的工具。

      具体的听得见、看得到的客观的语言存在于人们的言语(活动)及其产物话语之中。没学习过语言学的一般人所掌握的特定的的语言系统(即所谓“无意识”的规则系统)存在于人们的大脑里。研究得到的特定的、主观的抽象的语言系统(即所谓“有意识”的规则系统,或所谓语言的“权力体系”)则存在于学者们所构建的的特定语言的音位系统(见之于特定语言的语音学或音位学或音系学著作)、词汇系统(见之于特定语言的词典、字典和辞典以及词汇学著作)、和语法系统(见之于特定语言的语法学著作)里,话句话说,它们存在于研究者对特定语言研究后所说出或写出的话语之中。详细的论述,请看《关于语言、言语及其相关问题》一文和5月20日发出的《关于语言问题》的帖子,这里不再重复。

二.关于言语观

      对于言语,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在《关于语言、言语及其相关问题》一文中已经介绍了。有的读者认为我说的言语只是一种语言活动,这跟李振麟、董达武文章的观点是一致的。有了这种看法,当然就不主张区分语言和言语,并认为“言语”一词用法的讨论是不必要的,甚至于把语言、言语问题的讨论跟语法、文法的讨论相提并论。我认为区分语言和言语跟文法和语法的讨论是完全不一样的,后者只是名词术语之争,这种争论没有多大意思,“约定俗成”就是了;而前者则涉及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方法,所以讨论是有必要的。请看:现在大家一般用“语法”这个术语(“文法”这个术语已经很少有人使用了),说明已经约定俗成。但“语言”、“言语”、“话语”这三个术语在语言学的论著中随处可见,这表明它们并不是同一个事物;更何况,从索绪尔区分语言和言语以来,国内外语言学文献中涉及区分语言和言语的文章很多,尽管人们对语言和言语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至于要不要把“语言学”改称为为“言语学”,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只是说称作言语学(言语科学)较为合理,在理论上比较说得过去;但也并不是说称作语言学绝对不合理。现在人们用“语言学”这个术语已经习惯了,而且实际上在通过扩大语言学的范围的办法来容纳一些非纯语言学的学术研究(只要跟语言有一点关系,都放在语言学里),当然也不是不可以,这犹如一个名称为“某某布店”而里面兼卖一点衣服(反正“衣服”跟“布料”有一定的关系)一样,人们也可以接受。习惯势力是很难改变的,如果没有强烈的舆论和权威机构的支持和认可,一时不大可能把它改称为“言语学”。日本、韩国的“言语学”就相当于我们现在说的“语言学”,在他们来说,也是一个习惯。不管是“语言学”还是“言语学”,其研究的范围都会涉及语言和言语。即不仅要研究语言,还要研究言语(行为)中的修辞、言技、言风、言体甚至于言语生理学、言语病理学等等。

三.关于话语

      话语是言语交际的产物,即人们口头说出来的“话”或用文字写出来的“文本”(包括“文章”、“信”及其他书面作品)。也就是读者X所说的“行为的遗迹”。
话语是是客观地存在着的。话语有三种贮存方式:一种是贮存于人们的脑子里,如秦末汉初的伏生曾把儒家经典中的话语记在脑中,又如有些民间故事通过背诵也可代代相传,都是例证。第二种是贮存于书面上,即用文字记载下来,如甲骨、钟鼎、石碑、书籍、杂志、报刊都可保存话语。第三种是贮存在录音唱片或录音磁带上,这是现代社会才有的。记于脑中的话语很难长期贮存;即使有人能强记于脑,也难免有失实之处,而且还会遗忘;即使不遗忘,也会随着记忆者的残废而消失。只有通过文字记载或录音贮存的话语,才有可能长期保存。我们今天能把古汉语的体系描写出来,就是依靠了古代传留下来的书面话语。话语的客观存在,大概没有什麽争议。

      具体的话语包含着形式和内容。内容是思想,那是各专门学科研究的对象,语言学不研究跟语言无关的话语的内容。语言学或言语学研究的对象是话语的形式部分。话语的形式主要是具体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质);此外,还包含有言语的技巧、修辞、风格以及言语行为的某些表现特征等。一个特定语言的语音、词汇和语法系统存在于说该特定语言的人员的话语形式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的语言规则系统存在于话语之中。可见,个别的、具体的话语中的语言(具体语言,简称“具语”)是研究某特定的族语、特定方言体系的原料或素材,研究族语的语料必须从具语中提取。研究某种特定的语言,就是要从使用该语言来进行言语交际所产生的具体话语的形式角度出发,在此基础上构建该特定语言的抽象的“规则系统”。

      有一种理论认为:话语的表达形式是言语,语言是“从言语中抽象概括出来的”,“语言和言语实质上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这种理论中所说的“语言”,实际上指的是语言学家主观构建的族语的抽象体系;所说的“言语”,就是我们所说的具体话语形式中所反映出的语言,即抽象语言系统的具体存在的形式。
在语言研究中,区别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十分重要,要构建族语的抽象体系,就得调查和收集使用该族语的社会成员的、大量的、有代表性的话语形式中的语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其共性。任何科学研究中要探求本质的规律的东西,都要区别事物的一般和个别,要通过个别找出一般。但问题是把语言看作纯一般、纯理性的东西妥不妥?把话语形式中存在的具体的语言说成是“言语”而“不是语言”行不行?如果把语言看作纯一般,把话语形式说成非语言,那么,语言是从那儿抽象出来的呢?有没有能让人们感知得到的具体的、个别的、活生生的语言呢?

      事物的一般和个别这两种形态是人们认识中把它们分开来的,而客观存在的只是同一事物。众所周知: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列入一般之中等等。可见,各种事物的“具体”或“个别”形态本身就体现着“一般”。任何个别的具体的马都是马。说“白马非马”,如果用来说明个别和一般的差异性,是可以的;如果以此来硬说白马不是马,是“马”之外的另外的什麽动物,那是诡辩。“白马是马”,这命题表明了个别和一般的同一性。任何个别的、具体的语言也都是语言。族语的抽象的、一般的形态是语言,具体话语中出现的族语个别形态也是语言,它们是同一语言。既然语言的一般和个别的区分并没有分出两个不同的事物,也就不应把语言看作纯一般、纯理性的东西,也不应把具体话语中的语言说成非语言。

      上面说的是话语的形式不应称作言语。下面还要说话语不等于具体语言。有的读者把 “话语”和“语言”看作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如说:“研究某个人的语言(如鲁迅),就是以他的所有的话语(如《鲁迅全集》)为对象资料,通过研究得出结论(也就是建构出)鲁迅的语言是怎么样的。”这说法(话语为对象)不够准确,容易给人们一个印象:话语等于具体的语言。如果把上面的话改成“研究某个人的语言(如鲁迅),就是以他的所有的话语(如《鲁迅全集》)的形式(或“话语中的具体语言”)为对象资料,通过研究得出结论(也就是建构出)鲁迅的语言是怎么样的。”那就比较准确了。这是因为,话语有内容和形式两个部分,内容部分是思想,形式部分是才是语言和及与语言相关的一些东西。如果把话语当作语言研究的对象,就要把话语的内容也当作对象,那显然是有问题的。所以,无论是构建某个个人的语言系统还是其他特定的语言系统(比如现代汉语,比如上海语等等)也都是以该特定语言使用者所说出或写出的话语的形式(或“话语中的具体语言”)为对象的。

三.关于语言研究的对象和任务

      科学研究的对象总是具体的,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抽象认识各种研究对象的本质并发现其一般的规律,因此科学研究的过程或者说认识的过程,就是从感性到理性,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所以作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语言,都是具体的语言。至于抽象的语言规则系统,那是语言学研究的任务或目标。语言研究就是要通过对具体语言现象的抽象化来构建语言的抽象体系。没有具体的语言现象,语言的抽象化也就失却了根据,语言规则系统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具体语言的抽象化,也就无所谓语言研究,也就没有研究的结果或成果,也就没有人为建立的语言的规则系统,也就没有了语言学。总而言之,语言的抽象的规则系统,只不过是研究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具体升华为“精神上的具体”而已。顺便说一下,X等认为有意识的规则系统不是研究的对象,而是研究的终点与目的,4303认为本体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而是研究者构建之目标,这跟我的看法似乎没有什麽不同。

      读者th说我的观点是:“无论那种语言研究,实际上都是以具体的一极作为对象,作为资料,然后再对抽象的一极进行抽象、建构。比如研究某个人的语言(如鲁迅),就是以他的所有的话语(如《鲁迅全集》)为对象资料,通过研究得出结论(也就是建构出)鲁迅的语言是怎么样的,比如他的语音、词汇、语法、修辞、言语习惯是怎么样的;如果研究某个方言(例如绍兴话),就是以绍兴人的个人语言为对象资料,通过研究得出结论(也就是建构出)所谓“绍兴话”是怎么样的,比如绍兴话的语音、词汇、语法、修辞、言语习惯是怎么样的;如果研究某种族语(如汉语),就是以所有的汉语方言为对象资料,通过研究得出结论(也就是建构出)汉语是怎么样的,比如汉语的语音、词汇、语法、修辞、言语习惯是怎么样的……”。这误解了我的观点。可能我解释得还不够清楚才引起了这样的误解。我在这里再说明两点:

       第一点,话语不等于具体语言。说“研究某个人的语言(如鲁迅),就是以他的所有的话语(如《鲁迅全集》)为对象资料”,这说法(话语为对象)不够妥帖,容易给人们一个印象:话语等于具体的语言。如果把上面的话改成“研究某个人的语言(如鲁迅),就是以他的所有的话语(如《鲁迅全集》)的形式(或“话语中的具体语言”)为对象资料”,那就比较准确了。这是因为,话语有内容和形式两个部分,内容部分是思想,形式部分是才是语言和及与语言相关的一些东西。如果把话语当作语言研究的对象,就要把话语的内容也当作对象,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第二点,人类语言、族语、方言、个人语言、具语(具体话语中的语言)都是语言。研究或建构任何抽象的语言系统,都应以话语中的语言(即“具语”)为对象:比如鲁迅语言就要以鲁迅话语中的具体语言为对象来构建,绍兴话(方言)就要以绍兴人的话语中的具体语言为对象来构建,现代汉语(指“普通话”)就是以现代汉人的普通话话语中的具体语言为对象来构建。只有在具语的基础上由感性上升到理性的研究,才有可能构建特定语言的抽象化的规定系统。而并不是“都是以具体的一极作为对象,作为资料,然后再对抽象的一极进行抽象、建构”。语言的外延是包括一切语言,尽管它们都是语言,但正像th指出的,除了具体的话语中的语言外,其他的都要通过研究得出或建构出。这就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概而言之,具体的语言是语言,在具语基础上抽象出的特定的的语言也是语言,只不过前者是客观存在的具体现象,后者是主观构建的抽象体系。人们可以研究和构建特定的族语、方言、个人语言,然而无论那种特定的语言的研究,都得以能够观察到的现实话语中的个别的、具体的语言作为对象,作为资料。

四.关于事实和理论

      有的读者认为,在汉语研究中,不是从具体到抽象,而是从抽象到具体。“比如引进‘主、谓、宾、状、补’等句法概念,这些都是抽象的范畴。汉语语法学史不是从具体话语到个人语言到方言到族语的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和概括过程,而是倒过来的,先有“汉语”语法的研究,再有方言语法的研究,很晚才开始(甚至还没有怎么开始)个人语法的研究。因此基本逻辑是先假定‘主、谓、宾、状、补’等抽象语言范畴的存在,然后再到具体话语中去找证据,证明它们存在。或者觉得它们有缺点,然后做些修修补补的工作。”这涉及在研究工作中如何对待理论和事实的关系问题,也涉及研究的方法问题。我认为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引进或吸收已有的某些语言学术语或运用某些语言学理论(至于这些术语或理论是否正确以及在汉语研究中是否适用,那是另一个问题),那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研究汉语时,研究者必然会受到已有的某种语言理论的影响,从而吸收其某些术语。研究汉语时,理论和事实都是需要的,必须从汉语语言事实出发,但理论的指导作用也不能忽视。这不能认为这样做就是以抽象的理论或体系作为研究对象。语法研究中有时使用归纳法,有时使用演绎法,这两种方法在语言研究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强调某一种而否定另一种都显得不那么明智。

五.关于言语科学(或“语言科学”)的体系

      有的读者提出认知语言学应该放在语言学里,我觉得有道理。从研究的目标角度区分,语言学可以分为理论语言学、描写语言学和解释语言学;从研究的用途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理论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从研究的时代角度区分,可以分为历史语言学和断代语言学;从研究的空间角度区分,可以分为共同语学和方言学;从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角度区分,又可以在上述大类中作进一步的区分,如理论语言学中又可以分为传统语言学、结构主义语言学、转换生成语言学、功能语言学、认知语言学等。为此我对原来的言语科学的体系作如下调整:
根据现有的研究状况,言语科学可大致分为以下一些部门:

一.言语工具学,即语言学――以言语的工具语言为研究对象。它是言语学中最重要的学科。语言学可有以下一些分支学科:
(1)语音学(包括音位学、音系学、实验语音学、音韵学等)――以口头言语的物质外壳语音(语音系统)为研究对象。
(2)语汇学(包括词汇学、词源学、训诂学、俗语学等)――以言语中句子的建筑材料词语(语汇系统)为研究对象。
(3)语法学(包括句法学以及跟句法有关的语义学和语用学)――以言语中句子的内部结构规律和外部功能规律(语法系统)为研究对象。
(4)语义学――广义的语义学以词义和语法结构意义作为研究对象。
(5)语用学――广义的语用学以语言在言语中的动态运用或用法作为研究对象。
    (6)文字学――以书面言语的物质外壳(文字)为研究对象。
(7)手势(或身势)语言学―― 以聋哑人的手语或一般人的身势作为研究对象。
(8)方言学――以共同语的分支方言(包括地区方言、社会方言及其他变体)作为研究对象。
(9)一般语言学――以人类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及其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10)理论语言学――着重探讨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有:传统语言学、结构主义语言学、转换生成语言学、功能语言学、认知语言学等。
(10)比较语言学――(包括纵向研究的历史比较语言学和横向研究的对比语言学)――以亲属语言或非亲属语言的异同比较为研究对象。
(11)语言类型学――以语言的不同表现类型中的功能共性为研究对象。
(12)理论语言学――着重探讨语言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有:传统语言学、结构主义语言学、转换生成语言学、功能语言学、认知语言学等。
(13)各种应用语言学(研究语言的应用),主要有:
1)语言教学学(包括对内和对外的语言教学)――以语言教学法或语言习得为研究对象。
2)辞书编纂学(也称词典学)――以辞书的编纂为研究对象。
3)语料库学――一以语料库的建设为研究对象。
4)语言翻译学――以语言的翻译作为研究对象。
5)工程语言学――以自然语言的信息处理(为机器自动对译、情报自动检索、人机对话等工程服务)为研究对象。

二.言语行为学――以言语中的修辞手法、篇章组织、言语作风或风格、言语形式或体裁、言语技巧(技能、策略)等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分支学科:
(1)修辞学――以言语的修辞(讲究言语的美)为研究对象。
(2)篇章学(也称“话语学”)――以篇章或话语的结构为研究对象。
(3)言风学 (包括风格学和文风学)――以言语的风格或作风为研究对象。
(4)言体学 (包括语体学和文体学)――以口头言语的体式和书面言语的体裁为研究对象。
(5)言技学(包括演讲学和文章学技巧技巧)――以言语的技巧为研究对象。
1) 演讲学――以口头言语(主要是演讲、论辩术)的表达技巧为研究对象。
2) 文章学(或辞章学)――以书面言语(作文)的技巧为研究对象。
3) 公关学(公关言语学)――以公共关系中的言语技巧为研究对象。

三.其他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有:

(1)神经语言学――以言语、语言和大脑的关系为研究对象。
(2)数理语言学(包括计算语言学、统计语言学、代数语言学)――与数学、计算机科学、信息论、控制论结合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3)言语生理学――以言语的生理机制为研究对象。
(4)言语病理学――以言语的病理和言语疾病的诊治为研究对象。
(5)心理语言学――以言语和语言的心理机制为研究对象。
(6)逻辑语言学——以语言和逻辑的关系为研究对象。
(7)社会语言学或文化语言学――以语言和社会的关系或以语言和文化的关系为研究对象。
(8)人类语言学――以语言和人类的关系为研究对象。
这个分类还是很不完善的,其中有些学科有交叉,有的可能还分得不妥当。究竟怎么分,大家可以探讨。


     关于“语言、言语及其相关问题讨论中的一些问题”就说到这里,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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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论坛上,X对《语法理论纲要》提了一些意见。下面附上致X的信。
X君:

      你对《语法理论纲要》P247页举的一些不能去掉定语的例子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小明都学生了”、“海上雾气”在一定的语境中可能合理。这意见很好,我将在修订时改换例子。

       谈到“自足”,你问到我在配价中讲的“自足”和《语法理论纲要》P247讲的“自足”是否一样的问题(原文是:  您的解释是“如果把偏正短语的定语去掉,名词性谓语句便不能自足…”对您所说的“自足”我一直没有很好地理解,这也牵涉到您的定价原则“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里强制性的句法成分”p199,不知这两处的“自足”是否同一个语言学范畴)。这问题问得很好。

      我认为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因为都跟语义有关。但两者所说明的对象不一样:前者是“足构”,指组成一个动核结构的自足,即一个基干动动核结构能成立就是自足;后者是“足句”,指句子的自足,即一个句子能够成立就是自足。语法学界一直在讨论“完句成分”问题,这实际上就是讨论“足句”的问题。当然,句子的自足情况或成立的条件比较复杂,不仅与语义有关,还跟句法、语用有关。你的“相对自足”论我是同意的。

     至于“变价”说,我在《动词的“价”分类》一文中已经谈过了,我想你是同意我的“变价”说的。
发表于 2005-1-1 0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湘里妹子的这篇宏论可以写部专著来阐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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