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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现汉》解读之三十三:371页“法律”词条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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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9 2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南生   ccom@163.com
(原载免费电子周刊《校对之友》2006年第32期)


  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371页"法律"词条的释义如下。
  【法律】fǎlǜ[名]①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②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如婚姻法、律师法。

  辨析:

  本词条释义共含两个义项。

  义项①可以看作是对广义的"法律"所做的解释。显然它不能(事实上也不可能)涵盖法学界当下关于"法律"一词含义的所有观点(因为按法学界的通说,广义的"法律"并非都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例如包括习惯法在内的不成文法、由若干国家共同制定的国际法等等),但是作为一部"供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读者使用"的中型词典,本义项根据国情和通俗化的原则作如此简化处理,似乎也无可厚非。

  问题出在本词条的第②义项中。

  本词条的第②义项无疑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立法的现状对"法律"一词所作的进一步具体的解释。
  按照本义项的解释,从立法的权限的角度,我国的法律(狭义的)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另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这样解释本来并无不妥,问题出在这两部分后面所举的例子上。

  首先我们从释义中所提到的"民法"和"刑法"说起。

  先说"民法"。

  应当说,目前在我国并不存在"民法"这个具体的法律文本,通常所说的"民法",一般指我国民事法规体系,它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合同、债权、物权、知识产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可见,"民法"并不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即使把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等排除在狭义的法律概念之外,"民法"的立法主体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还有全国人大的常务委员会。例如,作为民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关,它是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因此,把"民法"当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具体例子是没有道理的。

  再说"刑法"。

  同"民法"的概念类似,"刑法"通常指我国刑事法规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司法解释等。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只是"刑法"中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因此,笼统地把"刑法"作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例子并不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也有相同的叙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刑事的基本法律、民事的基本法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刑事的基本法律只是"刑法"的一部分,民事的基本法律只是"民法"的一部分。而《现汉》本词条的编纂者在这里没有弄清楚部分和整体的概念,于是就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
  最后再看看这一释义中所举的"婚姻法"的例子。
  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该法开头有如此说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这里说得十分明确,"婚姻法"的"通过"(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它的常务委员会,后者只是在这部法律制定10年以后对它作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立法权包括两项内容,一个是制定法律,一个是修改法律。民事的基本法律的制定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婚姻法"恰恰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之一,因此,全国人大的常务委员会没有制定"婚姻法"的权力。

  在1980年之前,我国还有一部"婚姻法",那是1950年3月3日和1950年4月13日先后由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里就更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什么事儿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于4年后才召开的。
  这里,《现汉》本词条的编纂者把"婚姻法"作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的例子,显然是出于想当然,犯了知识性错误。

  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把本词条第②义项改为:
  ②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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