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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犯罪事实写作的个性特证及要点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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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2: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www.appliedwriting.com/Ht ... 20061016133240.html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中报告类、书类文书都离不开犯罪事实的写作。犯罪事实是这两类文书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因此把握住犯罪事实写作的个性特征,是高质量制作这类文书的关键。

  目前,不少文章针对犯罪事实的写作指出:“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要注意选择适合其特点的叙事方法”。无疑,这些都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这些要求是表象的,宽泛的,未能揭示犯罪事实要反映的犯罪本质特征,缺少犯罪事实写作的个性要求,致使实践中这类文书写作质量不高,甚至延误公、检、法工作的紧密配合。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犯罪事实的个性特征有:
  
一、突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齐全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法律性,它的制作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首先从这两类文书的内容看,事实部分叙述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某种罪行,非罪的事实不是这类文书的写作内容,因对叙事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叙事,仅达到清楚、明白是不够的。从这类文书的性质看,具有决定性兼请示性,因而犯罪事实部分是决定、请示的理由依据,又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必定论证犯罪的成立。刑法理论明确告诉我们,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他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规律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的构成有四大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所侵害的客体;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能力;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这四要件不是孤立的,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如同一个完整的链条,无论哪个环节空缺,整个链条都要脱落,没有犯罪构成,犯罪就不成立,可见,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犯罪事实写作的个性特征之一是:突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齐全。
  
二、突出叙写查证属实的证据事实

  当前,我国已明确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刑讯逼供”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基本原则,无疑这给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犯罪事实的写作提出了新的品格要求。书类文书如起诉意见书,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的案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新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立法精神规定“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证据已查证属实。”报告类的如结案报告,《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其制作的四大内容之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破案报告应具备的三大条件有二条是“①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综上,犯罪事实部分突出叙写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应成为犯罪事实写作个性特征之二。以往犯罪事实部分的写作,证据的叙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空白,客观上削弱了文书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证据本身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可以做到不受制作者的主观感受的制约,同时又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可*有力的依据,并成为刑事诉讼的最有力证据,因而犯罪事实写作中更不应忽视它的叙写。
  那么,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如何具体表现其个性特征呢?根据公安刑事诉讼实践,其写作要点有以下几点:
  
一、尊重客观事实,叙写要素化

  犯罪事实部分的写作首要的是写查证属实的事实,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要突出犯罪构成,这就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来反映某种犯罪构成,具体写作中必须使犯罪构成叙写要素化。叙述犯罪事实的各种要素不同于一般叙事的六大要素,它有特定的要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危害、结果及证明这些情节的主要证据,只有这样,方可反映犯罪构成,叙写条理清晰。
  
二、反映犯罪构成要件情节要完整

  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总是通过一系列犯罪情节表现出来,犯罪情节不外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行为过程,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和直接客体,造成的后果等等,这些情节是每个具体案件的各个环节,它们环环相扣,紧密相联。因此,犯罪事实的写作必须注意情节的完整性,要把反映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情节一一有序地叙述出来,串联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整体,否则,论证犯罪有强行认定之嫌。
  

三、突出关键性的叙事要素

  在叙事要素中,时间、地点、手段这些叙述犯罪事实的要素在许多案件中往往构成某种犯罪的关键性条件;那么,必须突出对这些犯罪事实的叙述,否则,就会影响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犯罪中,犯罪手段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其目的都是把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由于犯罪手段不同就分为四种犯罪: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认定为抢劫罪;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窃为己有的,认定为盗窃罪;用欺骗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认定为诈骗罪,用抢夺的手段则定为抢夺罪,鉴此,在书写犯罪事实时,一定要突出这类关键性的要素,以表现具体案件犯罪成立的个性特征。此外,用词语表达这些手段方式、地点、时间时一定要准确、严密,不可语歧或模棱两可。
  
四、要明确罪过形式

  《刑法》对故意及过失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就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的,就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只有在实际上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下才构成犯罪;此外,在案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故意犯罪的量刑要比过失犯罪重。因此,在叙述犯罪事实时必须明确表达故意犯罪的犯罪动机、目的,不然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过失犯罪要突出叙写清楚过失形式及后果的严重危害,以便正确处理案件。
  
五、叙写的犯罪证据要确凿、清晰、简要

  犯罪证据是刑事诉讼不可忽视的有力依据,叙写犯罪事实时必须突出证据的叙写。叙述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列举的证明犯罪情节的主要证据必须是查证属实的;二是要写证据,并不是要把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全部证据一一列举出来,而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主要证据;三是叙述要确切,不可含糊;应简明扼要,勿罗嗦、繁杂,达到准确、清楚、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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