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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学博士方刚谈如何界定性骚扰(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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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8: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性学博士方刚谈如何界定性骚扰(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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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 Z6 H- }/ S% ^3 R' P来源: 网易嘉宾聊天  2006-11-01 15:29:452 {+ ^9 t8 K5 X2 v  ?5 i$ G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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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先生与陈争争女士作客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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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8 d2 ]5 [8 R/ t* c: o4 A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晓虹,今天我们一起来谈谈有关“性骚扰”的话题。早在1999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为性骚扰立法的建议。但当时遇到的难题就是“界定”的问题。前几天,上海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性骚扰形式作出界定。议案中首度提出: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在接下来的节目里,我们会从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的界定和取证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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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介绍一下我们今天的现场嘉宾,一位是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升人民法庭庭长陈争争女士,一位是性社会学博士、作家方刚先生,欢迎两位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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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面对“性骚扰”的界定是从以下5个方面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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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 H3 l4 I) M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 I$ z  Y! X5 t* z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 A1 c8 o9 |5 {  Y; x0 U3 Y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2 T6 _& I3 X$ @% ?6 n* E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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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0 \" w% p, j0 D主持人: 我想请两位嘉宾从各自的角度来谈一谈自己对性骚扰的理解。我们该如何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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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愿”是判定是否性骚扰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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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被实施性骚扰的客体自我的感受我们一直给了一个很大的强调。这也是后来有争议的一个方面。关于上海的这5种性骚扰形式,在我看来,像语言骚扰和打电话两个人独处时谈性的话题,如果是双方同意的会不会还属于其中的限制?应该是不属于的,但是这样好像在此法规里没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都缺少被性骚扰的客体是不是自愿这一要素,缺少这样一点。“我反感的,就是不是受欢迎的。”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很多人会说我们是彼此自愿的,或者说我当时就是在办公室讲黄笑话那是为了活跃办公室气氛,同事之间的调侃。很重要一点就是是否是有人自愿接受此种行为,我觉得可以强调一下。! i  h1 J) W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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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方老师说的是从对方意愿的角度来判断。要是对方愿意接受或者是他对行为没有一个反驳意见则不可以判定为“性骚扰”的范畴。若是以上海方面这五种方式判断起来比较复杂一些。性骚扰这个话题确实是很长时间了,在武汉首例性骚扰案件之后大家对这个话题很感兴趣。法律对这方面也加大了立法的步伐。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上海实施保障法的实施细则。在美国第一次对性骚扰的定义实际上就是界定在“被迫”和“不受女性的接受”两方面。是否被迫接受很重要。但是也同样在实践中遇到这种问题,法官上有了具体的细则怎么把握?你比如现在我们的网络上有很多的笑话,有一些笑话可以界定为黄色笑话,可以在好的朋友之间和同事之间传播。比如有一个男士,他对女士有一点好感,他从网上下载一些笑话发给他喜欢的女孩,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性骚扰?可能就不能构成是性骚扰,所以从行为上讲,这五种形式规定下来对法官执法是非常好的。: M# Q" b% |3 E7 k/ t! n/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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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女人穿露脐装是不是对男人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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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x/ A7 v5 L0 E( a' a9 ?主持人:刚才两位嘉宾已经从各自的角度什么是性骚扰做了一翻解释。我们来穿插一个网友的问题。
% G8 U9 _# J2 l6 @: I, ^网友:现实情况里其实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更厉害。因为女人的穿着非常的暴露。很多女人都把肚皮露在外边,一个女人可以对一群男人进行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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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我觉得有一点可笑。有的女孩说我穿露脐装是一种美,因为别人穿什么衣服就说她是性骚扰是说不通的。如果一个女人穿得很暴露,一个人说我要强奸她,就因为她穿得很暴露。那么是不是,如果我开一辆很豪华的汽车你就可以来抢我了?这个逻辑很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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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女人对男人的吸引,穿性感的服装是否可以认为是她主动先骚扰男士了,我觉得方老师说得非常有道理。在一个正常的场所或者在一个特定环境下可能是稍微的注意为好。露脐装在公司或者写字楼里穿着也不符合他的要求和工作的规范,可能还是要从角度上讲,应该还是规范一些。当然规范本身是道德方面的,不是法律的范畴,它是一个综合的方面。不能说她穿露脐装了导致了对男士的性骚扰和勾引,构成了她对他的骚扰了,我想不应该这么简单和片面的去理解。" W7 I) j5 j.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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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我觉得法官揭示了一个事实,一个行为本身,可能他并不足以说明他构不构成性骚扰。比如说我们如果我在课堂上讲性,可能没有学生会说是性骚扰。如果说天气预报,明天的天气以特殊的方式配特殊的表情,情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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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对男性以及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也是存在,男人受女性的性骚扰也感觉一样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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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一般谈到性骚扰的时候,大家都会想到的是上级对下级进行骚扰,男性对女性进行骚扰。那么,女性对男性存不存在性骚扰?还有一点就是同性和同性之间存不存在性骚扰?- v  o, R1 }3 y* E- l  G

6 h$ `* @, G# a7 p: Y方刚:我觉得肯定是存在的,两者都是存在的。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同性都是存在的,它本质上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一定是在一个职场上的权利。它可能包括我们社会的整体的性别权利,我们同一社会下的一个性别权利。如果我们承认权利是性骚扰背后一个很重要的根源,同样也有的女人比男人更有权利。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我自己在今年上半年的时候做过一项研究,妇女权益刚出来的时候,没有提到男人的保护,也有很多的争论。所以我访谈了几个男性自述被女上司骚扰的案例。访谈结果我发现让我很吃惊,就是男人受女人骚扰的感觉完全一样。对工作的逃避的心理等表现都完全是一样的。我更感觉到性骚扰本身实际上它背后的是一种权利关系,它对男人和女人都有可能出现,受到伤害的男人和女人的心理反应也是更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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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对人的人格权利的一种侵害,不分男女、性别、年龄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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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要是性骚扰侵害的全能上讲,侵害的到底是人的什么权利,就能判断出来我们说的话题,它是不是应该构成这个情况?性骚扰普遍被认为侵害了人的尊严,实际上是人格权的部分。虽然现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但是从实践中讲,各国对性骚扰的话题也有很多表述。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对人的人格的权利的一种侵害。所以你要说从这个解释上讲,同性之间也是存在性骚扰的,或者是上级和男下级之间也发生性骚扰行为。因为它侵害权利的主体是没有划分在男女和同性之间。从立法来讲也没有把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排在立法上。它的侵权行为要是存在的话,也是可以认定是性骚扰行为,不分男女、性别、年龄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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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R: H4 A; P& V* |性骚扰的背后是性别,是不平等# W5 |/ v3 k& m; 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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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最早提出来性骚扰,是在美国80年代有一个官司,当时是女性主义者她处理得一个案子,提出的一个概念,性骚扰的背后是性别,是不平等。当时主要是职场,为什么会有在职场上的性骚扰,因为男人把家庭里的父亲、情人复制到了公共领域,对女性施行肢体语言。所以我们说反对性骚扰或者是支持性骚扰立法一直推动的是女性。所以说这一点从立法上从各方面我们看到的一直是在妇女的保护法里面。人家就会反过来问了,性别体制在不平等体制今天没有改变,为什么女人还会骚扰男人?好像听起来是矛盾,其实并不矛盾。许多女人可能复制了男性的角色,复制了父权体制的角色,甚至是同性恋他也复制了我贵、女贱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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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1 K4 q- g' n# k0 f( Y6 q主持人:因为男权思想在做怪,所以会出现性骚扰,即便实施骚扰的主动方是一个女人,也是因为他复制了父权体制的角色,这个观点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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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应该不分性别,只要符合性骚扰的界定,就是性骚扰+ s/ A; m% M5 q6 j"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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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前两天有新闻上讲道有一男子在公交车上骚扰另外一个男子。所以有网友说上海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清晰。只是针对妇女的权利提出的法规,是在针对男性,要把法规中所有“妇女”字眼都要改成异性,否则就是对男性就是歧视。, z4 w( d  U% a4 n5 }! L7 X

" d. m& w; @" M% r4 V- @; B8 ?5 Z方刚:所以我觉得性骚扰应该不分性别。只要符合关于性骚扰的界定,不管同性之间也好,都应该属于性骚扰。只不过因为我们的背景,性骚扰这个法律是由女性主义者在推动。台湾都是在《劳动法》里面谈性骚扰问题,而不是像我们在一个《妇女权益法》里面。但是我相信这应该是一个好事情,至少我们有这样一个法律了,我相信以后还会有所改变,以后的推动会有一个针对所有人群的一个东西。我也想请教一下法官,我们有一个针对妇女的了法规了,若是一个男人告一个女人,说她骚扰我,该怎么用法律来处理?$ o2 ?4 h1 a. Q5 J: _6 s! b- N2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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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其实这个法律是对每个公民来讲的,没有特殊的群众。如果您说的这种情况,如果一个女同志对男人也有这样的侵权的行为也有这样的权利。可以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法律相关规定来起诉,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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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6 W  H% N& D6 s男性受到性骚扰该如何保护自己?+ H0 j7 b( D  [* l% ~+ i: O

7 Q& {* ?: V5 b# Q3 Y' @- U主持人:对,有时候男性也会说,实际上我也是弱视群体,比如说我在宾馆里面也会遇到一些女性骚扰。比如说小姐会打电话问要不要服务,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去保护自己呢?& o8 O0 b4 @: |# D: ?+ }; f$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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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这种现象太多了,我出差的机会不是很多。一旦接到这样的电话,通常对方就不说话了。这种现象可能是社会上的不变的现象,通过治安管理会有一些相应的处罚手段。但是掌握起来还是要弱一些。) v4 R/ Q6 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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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实际上用法律来规制性骚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包括从国外来说,对性骚扰的受害人真正的实行保护还是从最后的法律强制性的手段上。这样看来,法律是解决性骚扰的一个唯一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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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应该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做一个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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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我想补充一下刚才关于打电话要不要服务的问题。我觉得其实那个问题他和其他有一些问题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我专发一个黄色短信给某一个人,或者我跟某一个人在讨论,讨论对方的身体我想有一些共同处。可能这种还不构成一个性骚扰,他只不过是从事一个性工作的人,就跟人家打电话问你要不要吃早餐是一样的性质。如果你挂了电话之后,他还打过来,我觉得这就构成了骚扰,同样也是一样,发短信,那个人说,我不喜欢你,你不要再发了,这件事情也不会有人去起诉或者怎么样也不会告。我明确的表示我不希望的,这样我不愉快,你这样还不断的发给我,那样就构成了性骚扰。除了立法之外有没有别的问题,可能法官有新的感受,可能处理得时候可能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这个时候我们社会应该有一个整个的共识,有一个规范,怎么样你才能够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我觉得不侵犯他人利益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而同样在一个不侵犯他利益的情况,比如我们有一个游戏规则,或者他在办公室里讲,有一个黄色笑话你愿不愿意听。但是别人不一定听说说你讲的是黄色笑话我要告你。可能他讲了,大家听了就罢了,但是人家说你不要讲了,你还要讲,那就是一个性骚扰。刚才提到好多网友,我们以后没法给异性交流了,我觉得不会这样。你发给他一个段性,夸一下她的身材好,她还会去起诉你。我觉得法律是一个最后的防线。应该靠游戏规则,和人与人的互相尊重做一个防火墙。* ]3 Y0 x' Q; z+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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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还要考虑一个范围的问题,法律是一对一的,不是说一个人我在办公室里头给大家讲一个黄色笑话,或者征求大家意见,实际上还要考虑特定体之间的侵权。就像方老师说的,比如说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人家已经不愿意这样方式了,我们就有道德规范和游戏规则。如果你还意味这样的做的话,这样就侵权了。- |2 }* c  h' ?. N' M& n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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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单凭自己主观的感受去轻易的行使诉权2 _8 J% v! Y- e* B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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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实际上在生活当中,发一个黄信息,或者讲一下荤段子,好像大家觉得是司空见惯,这实际上就牵扯到咱们探讨的另外一个问题了。以主观感受作为性骚扰是否成立的依据之一在操作上是不是空间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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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这个应该从法律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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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Z; i' n8 I' P陈争争:主观感受,法官对每个案子判断,一个是依据法律。另外一个是思想事件对类似的一个掌握。对于一个事情的发生,或者是行为的判断,主观的感受,如果要说拿主观感受来判性骚扰的话,我不知道对不对。这种行为感受我想肯定是由原告的不容忍,无法容忍的程度来体现出他主观感受的。因为原告他如果要起诉,他肯定先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已经达到让自己无可忍受的地步。所谓他的主观感受你侵害了我的权利,你侵害了我的人格权利,或者你经常给我发短信,打骚扰电话,已经导致了我的精神不能安宁,我的正常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这个实际上是他起诉的因素。$ u$ e! ^$ G) _% r! z; W

- k6 a+ H7 ?: i, _2 R7 ]主持人:往往这个主观因素和每个人都不一样的。9 ^% {  r! W' D/ {# m4 U

7 @: l$ h1 ~, W4 L7 l- q陈争争:这个可能是法官审案的时候来判断。法院要通过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互辩来综合的判断他主观感受是不是构成了在民法上的侵权。如果要构成了侵权这个案例应该是成立的,构成一个侵害。如果不是,他的主观感受,依据法律和我们的司法事件,不能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他的诉讼行为当然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人与人的个体都是不一样的,他对这种的方式可能会接受,可能他对另外的接受不了。可能对个体来讲,主观的意愿或者是主观的感受拿到法院起诉的话,可能还是要多掌握一下法律规定之后才能去选择。不能单单凭自己主观的感受去轻易的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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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做了北京首次性骚扰,我也看到了媒体当时的一些情景,当时的判决原告是输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和您刚才谈的主观感受有很大的关联?7 f% w3 l% R' E% N, _8 b+ a

1 _+ ~6 F( N1 s陈争争:对,这个非常对,这个案子实际上是非颠倒的案子。为什么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审理的过程看还是他的证据非常的弱。这个女孩是大学毕业分到公司工作了,和被告有时候上网聊天,发一些帖子。他认为这些帖子是对方在骚扰他。但是根据审理之后,看看这个案子的整理情况,刚才我说的这个问题,他的主观的感受就认为被告是一个男士侵害了她的权利。虽然这个案子驳回了诉讼请求了,但是应该说,原告保护自己的意识还是比较强的。从那以后,我想不管是网友也好,还是我们的女公众也好,对性骚扰的话题还是比较的关注的。可以说是非常的关注,而且这种关注的程度引起了立法界特别是广大的妇女的认识,看看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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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其实在性骚扰判定的过程当中,它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它又是我们不能完全放弃的一个依据。同样一个女孩走在街上,有人对她吹口哨,但是这个女性怎么理解这个吹口哨呢,可能对她的心情。可能刘德华对她吹口哨,可能她觉得对她是一个赞美。她当时有没有明确的告诉他的上司我不喜欢,我不喜欢这样的东西。如果她有告诉对方,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觉得这个还是有一个规则在里面。; O1 _$ u% }. t8 U

$ o4 u! K6 M% d9 Z8 v6 }( j2 z主持人:比如说谈到规则的化,我不知道国外是什么样的情况。他们是否有把性骚扰做级别划分,比如哪些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这也可能是一个界定的问题,针对刚才两位嘉宾的谈话,我们的网友有这样的想法,他认为最低的心理防线应该是肢体语言。5 S6 n; t% z7 \. e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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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刚:我们刚才提到的发色情图片,或者发短信、聊天、说话至少没有一个肢体接触,我觉得不能这样的界定。前几年的时候,有一个在武汉,当时比较有影响的官司是一个男性他起诉,他说门口的成人店、还有裸体图象对他的孩子构成了影响。这其实并不针对你个人得,但是这也对我的个人行为造成了伤害。但是这个肢体语言是不构成的,也可能是我们的心里受到了伤害,这个行为不是完全靠肢体接触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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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E5 `$ S  N; b) i& w陈争争:我觉得可能是把它的范围说得太小了,太窄了。从我掌握的资料看,美国法院提出判断什么叫性骚扰,他提出来有两条标准。一是原告自己将该行为视为有辱或者是有骚扰性。第二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也会做出结论说,他这种行为是有辱人格。所以看来他这个还是比较严谨,谈到我们刚才说到的感受的问题。我自己认为,他这种行为具有骚扰性,或者一个正常理智的人他也会认为侵权人的行为是有辱的,或者是有骚扰性的行为,那么这两方面都有。一个是客观的,一个是主观的。两方面就都谈了,所以他应该,如果按这种标准的判定,可能这种性骚扰的行为可能不是一个简简单单肢体的接触行为。6 a' j# [& l  r5 j5 Y" T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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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是界定在一种被迫的和一种不受欢迎女性有关的行为。他不见得是一种肢体上的行为,可能还有其他的方式,实际上是跟上海实施料条例说五种方式有一定的关系。+ l# }4 t;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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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取证很困难,目前全国只有一例取证成功# ]& B! |2 @- p  K

) Q1 n( t8 d3 s  q/ o  c; X0 H主持人:性骚扰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女性,当她们受到性骚扰的时候,很多人都选择不说出来。当女性遇到这样的情况,她应该怎么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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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n( S" e9 g5 y/ f3 v陈争争:有时候大家的行为被侵害了,我们怎么去保护自己。如果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大家可能都会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性骚扰也强调了一个取证的问题,所以这个起诉影响诉权对我们国家来讲没有太大的限制,我只要有我明确的被告,侵权的事实结果发生,而且你能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你就能到法院去诉讼。只要你有明确的被告和诉求你就可以去诉求。关键是你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个就是要法律的问题比较多。可能取证的问题比较的困难,就看你的取证能不能证明你的诉讼请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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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一般的性骚扰它首先是在一个私密的行为,两个人。两个人之间所进行的强迫性的肢体接触,还有一些语言上的行为都是很难以取证的。有些人会采用录音的方式来取证,比如之前经历过一次性骚扰,在其再次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用录像和录音的方式,偷偷的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能否得到认可?. c7 y9 ]: L, ^5 z-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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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取证问题确实是比较难,特别是对于性骚扰的案件,现在从全国的案件来讲只有几例,只有武汉是胜诉的案件。原告是一个女老师,她的取证非常的成功,她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让男同志写了一个悔过书,这个可能是一个法律上得很好的证据。绝大多数人遇到的问题是,没有证据,他明明对我进行了性骚扰,我怎么样去揭发他呢。原告取证确实是非常的困难。比如说录音,录音证据根据我们现有的时间还有法律来讲,如果没有其他的佐证可能也很难以录音证据来作为一个唯一的证据。女同胞怎么样具体怎么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可能比较难。因为确实因为性骚扰可能不会发生在公共场合,很少发生在这样的场合,都是在私密的空间里面。可能当事人就是双方的当事人,可能有待于将来的技术发达。比如说单位的同事上级对下级的关爱。人有一种特殊关系之后,在生活的细节当中有一些蛛丝马迹。或者其他的方式里佐证他的坐具,但是确实现实生活当中比较难。因为每次接受采访都是问我这个问题,取证确实很难,怎么样去取证也是非常的难,我也没有特别好的方法来告诉女性同胞,佐证难、取证也非常的难。5 L0 t" [9 [  k& B0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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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其实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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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其实性骚扰在法律上是一个难题。如果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已经是一个成本很高的了。包括人际关系的成本已经是一个成本很高的成本了。可能我们社会还会有一些其他的方式来帮助受害的女孩,包括男性。比如说在日本的劳动法里面,还有台湾他的性骚扰是在劳动法里面。在劳动法里面有一个规定,一个企业要对你的员工对别人实施的性骚扰要负责。而是企业有一个责任,如果发现你的一个员工对一个女员工有性骚扰,你的企业就会赔款。这个赔给女员工的钱是由企业来赔的,这是一个企业必做的功课。社会组织应该在这个方面应该承担一些责任,而不是说让这些责任完全由个体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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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界定应该不仅仅是一对一的,还应该更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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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了,在日本的企业,有规定会对员工进行一些主动性的保护。我们上海的法规里面也提到,女性遇到骚扰也会可以向单位去寻求保护。上海的法规可以说是走在我们国家立法的前列。但是他的范围是不是有一些太广泛了?比如其中的一条,“两个人在室内相处故意谈性就可以定义为性骚扰”,如果是按照这种标准的化,我们是三个人在室内,也是在故意的谈性的话题,到底我们三个人对谁造成了性骚扰?9 ^4 V$ G* |5 G3 I5 g9 b4 R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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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我觉得这个是非常的要有这个界定,其实我个人倒觉得包括上海的也好,还是什么的也好。缺一个很重要的东西,法官也谈到这一点,是一对一的。性骚扰一对一我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是一得很值得怀疑和质疑的事情。在长沙也有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个广告,上面的措词是突破三点,或者我只买每平米多少,位置不同,地点不同,价钱不同,享受不同。这样的东西,但是许多女性路过的时候她觉得受到了伤害,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有这样的保护。当然不能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应该是国家和立法考虑的。不是针对一个人,而是针对一个女性性别族群。在我们考虑性骚扰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对公众有关性的骚扰,这一方面应该由政府相对的措施来做,这是我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d; k$ _! q; u$ ?- T

! a. m" U& v, f- I. r( |) @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不受性骚扰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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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 q5 U1 P. Z主持人:未成年人也是遭受到性骚扰侵害的一个很大的群体,他们缺少对性骚扰的主观判断,所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的情况也很普遍,那么,他们该用什么样的保护途径来保护自己呢?+ ~( G# B! ^' ^+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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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我们说有一个游戏规则,如果你像我,有这种表示,我不明确的表示我不喜欢你继续做就构成了性骚扰了。但是在未成年人就不适合了,未成年人做出反应都受到一些限制,可能就需要他的保护人和家长等等人来做一些判断。对为成年人或者在学校,我觉得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可以处理,比较成本低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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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f" u  O! h% y# Q" ^  B8 \! T6 ?陈争争:找一下行政处理,比如向领导反映情况。大家很在乎自己的职位和自己的形象,跟学校领导反映了,因为刚才方老师了,也不会针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孩子。他可能会长期寻找不同的对象,调查如果属实的话,那就应该受到处罚。刚才谈到你要说打官司可能要取证难你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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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 E  v) `/ `5 d0 G3 {主持人:有一些人考虑打官司可能会成本比较高,所以受到性骚扰就忍气吞声了,但是有一些人可能就不一样,他会勇敢的站出来对这些性骚扰说不,比如立刻做出反应,给对方一个明确的制止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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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其实是这样的,如果你在公车上面遇到这样的情况,立刻做出反应让对方明白这是你的底线。给实施骚扰的对象以有力的还击,我个人也是赞同的。我们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都有义务去教训这些不守法的不法分子。特别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不要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了,自己觉得好像受耻辱似的。我们应该站出来给予他有利的回击,对性骚扰说一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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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关性骚扰立法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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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上海已经出台了法规,陈庭长是否可以介绍一下,北京有关性骚扰方面的立法进度。! E1 E# b8 {/ l4 S' ^6 U* K! K" D9 a

. V* L/ K- V  _2 n- J陈争争:北京市第一个性骚扰的案件是我主审的。在我们开会的时候要法定一个性骚扰法,一个立法要是出台专门的性骚扰的,可能有一些条文规定,这个条文也非常的细。性骚扰是不是跟民法和其他的法律同步的立法,我想也是我们人大常委会立法者考虑的。我们国家包括民法的实行20多年也都没有修订。可能一些大的法律,立法修改完善更加需要。实际上是某个案例引起现在社会争论的角度,在这方面当时没有考虑专门的立法。但是性骚扰又是社会上非常关注的话题,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机率比较多。特别是是女性的地位或者是女性侵害的时候比较多。当时全国在修订女性法律保护的时候也进行了性骚扰的规定。只是一句话。“不得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根据这一句话,上海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地方性的法规形势把构成性骚扰的五种形势做了一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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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北京毕竟是首都,各种问题都会有高度的一个敏感度。现在也会引起立法者的一个关注。上海给我们开了一个好头,北京也会尽快在这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北京跟其他的相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比,性骚扰的话题可能不是一个首要的话题。因为我们毕竟是一个文化交通经济的一个中心,而且在奥运会之前,我们所有的经济建设都要为奥运服务。这就牵扯到热点问题,难免我们有选择性的去做一些,可能要稍微的等待常委会看看领导的立法成果的考虑去制定,我想会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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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立法不仅仅是是政府去做的事情。还有很多的事可以做。我前一段时间在台湾做考察,他们的地铁大厅里面有一个专门的区间,是夜间女性排队处。避免女性夜间的时候被人施以咸猪手。这个女性车箱设定以后就会有很多的意见,不应该保护,应该平等,保护就是歧视,因为你没有进专用的车箱你没有保护,你是不是有负责任。而不是说追求一种我们女人也有在深夜上街不被强奸的,面对一个性骚扰的问题我们应该持一个什么样的性别视觉,我觉得这都是我们未来应该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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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的访谈就到此结束。感谢两位嘉宾做客网易,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X2 \- g+ M$ \' ]/ ?$ C- G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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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争争:再见!
, P, q3 o) k6 k1 Q: o方刚:再见
发表于 2006-11-4 19: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家伙真能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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