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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教育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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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09: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马戎  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1年02月18日17:06  

  如何加强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这个问题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在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进行双语教育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实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有几个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

  1.要把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宪法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些规定既兼顾了各民族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又强调了推广汉语普通话的必要性。

  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则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行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些条文既是对宪法精神的细化,也是对各民族自治地方设计制定本地区学校设置、教学语言选择的授权,使不同地区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语言教学模式。

  教育部、国家民委1980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这些法律和政策既考虑到了语言平等和各民族交流这两层政治因素,也考虑到民族地区语言环境的现实应用的情况,体现了从客观效果出发的科学态度。

  2.兼顾语言在继承传统文化和学习现代化知识两方面的功能


  语言文字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语言文字是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标志并凝聚着本民族的深厚感情;另一方面,语言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的信息交流和学习知识的工具,选择哪一种语言作为学习知识的工具可以出于纯粹理性的考虑。所以,教育部门和各级学校在确定学校的教学语言时,必须从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今后就业所需要具备的语言能力出发,同时也必须调查了解大多数民众对教学语言的选择倾向,充分尊重宪法赋予的各族公民学习和使用自己语言的选择权。

  现在的藏文文献和出版物,主要是历史上留传下来的西藏地方政府档案、宗教典籍、传统史诗、哲学文学作品、民间诗歌等文献,由现当代学者撰写编印的藏文读物较少。藏文典籍(如大藏经)为今人研究西藏历史、社会、经济和文化、宗教提供了珍贵的材料,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宝贵文化遗产,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所以,中小学的藏语文教学,大学里与藏语文、藏医药、藏传佛教、西藏历史等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专业需要大力加强和发展。


  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与西藏传统文化相关的研究工作的规模及所需的从业人员毕竟是有限的。社会的发展,需要大多数成员在现代产业体系中实现就业。因此,尽管汉文典籍也是需要继承的中华文明宝贵遗产,但是学校对四书五经、诸子百家典籍只在语文课中做粗略介绍,学校的主要课程除语文外,就是数、理、化、生等关于现代知识体系内容的课程,因为这是社会发展和就业的需要。因此,许多学者担心,汉族学生的汉文水平和汉文典籍知识会明显下降,但这是进入现代化进程必须付出的代价。我们不可能从新式学校退回到以学习和继承传统文化为核心的私塾和书院中去,西藏社会也不会回到总人口的10%是喇嘛、1/3的耕地和经济由寺庙控制的传统状态中去。今天,我们需要学习藏语文以便研究和继承古代文明,但是藏族社会在现代化竞争中必须广泛参与各项经济活动、推动社会发展,二者不可偏废。

  近3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突飞猛进,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使汉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西藏社会和藏区经济已不再是一个封闭和内部自我循环的体系,西藏的经济活动、社会交流、文化发展等正在逐步融入全国体系之中。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学校许多专业课程的知识来源和应用环境主要以汉语文为载体和工具,这就使熟练掌握汉语文并主要用汉语文学习各科目的现代知识体系成为学生就业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主要使用母语接受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毕业后常常在就业和发展中遇到语言障碍。为了学生的就业和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西藏社会和各级学校必须思考如何设计与安排教学语言的问题,兼顾和发挥学习藏语文以继承传统文化、学习汉语文以学习现代化知识这两方面的功能。


  3.尊重语言发展和学习自然进程以及民众的选择意愿,避免强制推行某种语言


  每一个具体地区,要想掌握好“学好本民族语文”与“兼学汉语汉文”的具体分寸,使二者相互平衡,就必须考虑和尊重当地大多数民众的意愿。如果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今天仍然是大多数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交流工具,那就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重视的教学语言。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必然寄托着这个民族对自身特有文化历史的深厚感情。即使很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充分认识到学习汉语是本民族掌握现代知识体系和就业发展的需要,他们仍然会在两者之间的权衡问题上不断摇摆,在语言工具的理性选择和传统文化的感情依恋之间徘徊。这是非常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任何依靠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来推动汉语教学的方法,只能刺激少数民族精英群体在感情上的反弹和抵制,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少数民族在国家体制中处在弱势地位,因此他们对任何行政强制的做法都十分敏感。在语言这个问题上,列宁曾经非常明确地反对利用行政力量强行推行“国语”的做法。他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特别强调:“俄罗斯语言对很多弱小民族和落后民族起过进步作用,这是不容争辩的。但是,难道您没有看见,假如没有强迫的话,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起进步作用吗?难道‘国语’不正是迫使大家离开俄罗斯语言的一根棍子吗?您怎么不想了解一下那种在民族问题上显得特别重要的心理状态呢?只要稍有强迫,这种心理状态就会玷污和损害集中制、大国制和统一语言的无可争辩的进步作用,并将这种进步作用化为乌有。但是,经济比心理状态更重要,俄国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经济,它使俄罗斯语言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列宁讲得非常清楚,他认为采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国语”的做法只能引起使用其他语言的民族的反感,而市场经济活动的发展自然会推动应用性最广、使用最便利的语言成为公共语言,任何强制手段所得的效果恰恰适得其反。

  西方学者则从人权角度强调个体对学习语言应当有选择权。有学者认为,当人们从属一个小群体而且只熟悉本群体语言时,他们的语言能力不仅把他们的社交活动限制在本群体内,通常也会限制他们选择配偶的范围和工作地点。如果这个群体考虑到维护自身的团结而持续限制其成员去学习其他的语言,这一做法就是对成员个体权利的侵犯。

  4.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切忌“一刀切”


  我国各地区的民族聚居情况、语言使用情况千差万别,在推动双语教育时必须考虑学校所在地区的语言使用环境,这与当地人口的民族构成、学生的语言基础和练习语言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像西藏或新疆这样地域辽阔的省级自治区,如果制定统一的语言教学模式,就很难符合区内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应当对不同地区(如新疆的北疆和南疆,西藏的昌都和阿里等地区)、城镇和乡村,参考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语言教学模式。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一刀切”地简单推行某一种语言教学模式。

  在各民族自治区内,不仅各地区人口构成和语言环境各不相同,每个城镇、村庄的居民情况也很不相同。如果条件允许,各地区内部、甚至同一个城镇内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几所采用不同语言教学模式的小学和中学,任由当地学生和家长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各取所需。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强制性,使当地青少年的语言学习进入一个随社会经济发展而自然演变的过程。也许其中有些学校的办学规模不大,但是如果考虑到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所带来的政治和社会效益,政府在这方面多投入一些资金是完全应该的。在涉及民族关系的工作领域,周到一点、步子稳一点比莽撞冒进要好。


  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家长的意愿,尽可能为当地各族学生提供可以选择不同语言教学模式的学校,如传统汉校(汉语教学,加授外语)、传统民校(母语教学,加授汉语、外语)、双语学校(一种模式是数、理、化、生等课程使用汉语教学,历史、地理、思想品德等人文课程使用母语教学;另一种模式是以汉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加授母语、外语)。如果一个地区选择某种模式的人过少,形不成合理的办学规模,可与其他地区合作,交换学生,开办寄宿学校。

  每个民族都会有一些对本民族语言和传统文化具有特殊感情的成员,他们需要以本民族语言作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如果没有给他们提供这样的学习环境,他们就会有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尊重的感觉,必然产生反感情绪,并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大多数少数民族家长考虑的主要是孩子未来的就业和发展,他们清楚地知道,汉语文是孩子学习和掌握现代知识和技能的必要工具,他们对汉语文学习的重视实际上是不需要任何人来推动的。在提供多种选择、各取所需的条件下,大多数人会自然而然地在选择掌握母语的同时积极学习汉语文,并愿意选择使用汉语文讲授专业知识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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