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459|回复: 0

作战文书的特殊记述要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4-3 06: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苏鸣

     1.地点或地物、地貌的记述。地名和地物地貌是军用公文尤其是战斗文书常常需要准确记述的对象,稍有误差,就可能导致笔下“失荆州”。军事史上曾有过这样的事例:1930年,蒋介石、冯玉祥、阎锡山混战中原,冯玉祥和阎锡山预定在河南沁阳会师,但冯玉祥的参谋在拟制作战命令时误将沁阳写成了泌阳,一撇之差,相隔数百里,使冯军误入河南南部,导致会师失利。军事史上,这样的例子并非绝无仅有。因此,记述地名和地物地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记述地名应以地图上的名称为准,当图上的地名与当地习惯称呼不一致时,应在地图地名之后注明其惯称。如“龙虎寨(龙王店)”。
  (2)对某一地点名称的记述,在同一文书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该地点名称之后注明地图座标,标明其关系位置。如“430高地(34.28)”。 有时也可按大居民地和其他明显地物的方位、距离注明。如小李庄(龙山镇以东10公里)。在同一文书中的同一地名,前面已注明座标者,后面可以省略。
  (3)记述居民地、树林、岛礁、边缘,应根据东、南、西、北方向记述。如“王庄南端”,“大松林北侧”。记述小居民点或小地物时,一般用座标网表示,也可用大居民点、明显地物加方位距离指明其位置,如“柳村东1000米土包”。
  (4)记述河岸,通常按水流方向确定左右岸,而不以行进方向确定左右岸。例如:一支分队在河流南岸与河水向东流向相逆面行,此时,小分队的位置应记述为“河流右岸”。亦可按方位记述东岸、西岸、南岸、北岸。
  (5)记述道路时,铁路、公路干线可写简称,如“京广铁路”,一般道路应写全称,如“石(家庄)太(原)公路”。
2.部队名称和兵力的记述。部队的名称有两类,一类是部队番号,即按照部队的军兵种、编制序列和数字顺序授予的部队名号,如“炮兵第一师”“×××省军区”;另一类是部队代号,即为密化部队番号而用数码规定的代称,如“32639部队”。这两类名称有其专门的记述规定。兵力的记述要求主要是计算单位的表述应准确。
  (1)记述部队名称,在作战勤务文书中,一般用番号,不用代号(在平时军用公文中和与地方联合行文时可用代号)。机关名称,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记述兵力,一般以建制为单位,如“3个营”、“2个团”。必要时也可按人、门、枚(套)、辆、架、艘等为单位记述。
  (3)记述建制不全的单位,可在该单位后用括号注明所缺数量。如第三支队(欠第二大队)。
  3.部队配置和敌我态势的记述。表述部队配置和敌我态势涉及的特殊记述规定,主要是如何确定敌我左右翼,如何记述地域、地带、地幅、地段和地区等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道德必须明确有关军事术语的基本含义。“翼”是指军队的作战部署、行军队形、战斗队形或阵地的左右两则。“地域”是指陆地上有一定横宽和纵深的区域。“地带”是指长条形的区域。“地幅”是指一定范围的空间。“地段”是指某一区域中的一段。“地区”泛指陆上的一定区域或纵深很浅的线状区域。
  (1)记述左右翼时,以面向敌方确定我方的左、右翼;面向我方确定敌方的左、右翼。
  (2)记述地域(海域、空域),一般应用3个以上点表示其范围,如“在×××(14.22)、×××(13.19)、×××(16.19)地域组织围捕”。记述地带(地幅), 一般应用4个点表示其范围,如“在××、××地段突破障碍”。记述的均由前向后,我方从右翼开始按反时针记述。敌方左翼开始按顺时针方向记述。
4.部队行动的记述
(1)记述行动方向,应以东、南、西、北方位或几个明显的地物、地貌注明。主要突击方向,一般应从敌方前沿开始,由近至远,以战斗任务全纵深内数个明显点记述,最后一点应指向任务纵深的终点。如“从××、××地段上突破障碍,占领××地区后,向××方向发展”。主要防御方向,从防御前沿前开始,向防御纵深,以不少于两点记述。
  (2)记述行军路线,应按出发点、经过点、到达点的顺序记述。如“由××出发,经××、××、××,于×日×时×分到达××地区集结待命”。
  (3)记述战斗分界线,通常记棕能决定分界线的顺序,以数个点按主要方向后次要方向、先右后左、由后向前记述。对所属部队赋予任务时,应指明分界线上各点含或不含。如“第二支队与××市支队战斗分界线为张庄、小李村(不含)、320高地相连之线”。
  5.发文时间和地点的记述
  发文时间,是指首长签发作战勤务文书的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一日按24小时记述,年、月、日、时、分写全数;发文地点,通常写首长签发文书时基本指挥所所在的地点名称。
6.数字的记述。记述数字时,凡表明标高、座标、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人数、武器、弹药、车辆和装备器材等各种数字,以及部队番号、时间、百分比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属于词汇或专门用语中的数字,可使用汉字。这一规定同国家语委、出版署、标准局、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要求基本一致。

[ 本贴由 monkey-EB 于 2005-4-3  08:04 最后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5-12 03:49 , Processed in 0.065322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